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曾xx非法拘禁、强奸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武汉市青山区男子曾xx为追求性刺激和满足个人性欲,采取掐脖子、捆绑、非法关押、用辣椒水喷眼睛、用电击器击打等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多次进行强奸作案,其中多次强奸红红(化名)、丽丽(化名);还非法将红红、丽丽二人关押,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持续时间分别长达590天和317天;其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劫取他人财及乘人不备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曾xx当即提出上诉。
经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关于上诉人曾xx提出公安机关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上诉理由。经查,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从检材的提取到鉴定程序均合法有效。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曾xx还提出我挖地窖的目的是为了做灰砖出售的上诉理由。经查,曾xx挖第一个地窖的目的不排除是做灰砖出售,但并不影响其后来用于强奸、拘禁被害人红红、丽丽的事实的成立,亦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故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曾xx提出我有严重精神障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上诉理由。经查,曾xx一审、二审均未提供其有精神异常史或有精神病家族史的相关证据。曾xx作案动机和目的明确,作案前策划周密,作案过程及作案后自我保护意识强。开庭审理时,曾xx回答问题切题。故该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湖北省高院认为:曾xx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曾xx为长期发泄其性欲,将被害人红红、丽丽非法拘禁于阴暗潮湿、污秽不堪的地窖内,长期、多次奸淫红红、丽丽,严重摧残了二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另外强奸作案9起,主观恶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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