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一、高级人民法院复查程序和复议办法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士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死刑复核机会大么?
死刑一般可以申请复核。如果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是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刑事案件管辖规定
刑事案件关于管辖权的规定较复杂,大致来讲就是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案件的情节轻重,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除此之外,还有移送管辖或上级人民法院制定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的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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