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时,以哪一条为准?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原则应从两个方面予以确认:一是公司章程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时适用公司章程;二是,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由监事会或者监事召集和主持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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