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土地承包民事纠纷包括: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需确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确权,仅因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的物权确认请求权有哪些规定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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