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拿到销售许可证
时间:2023-03-01 20:02:05 2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城市商品房预售售管理办法》第五条与《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内容相同;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申报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5、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6、规划设计方案和主要楼层或户型平面图、剖面图(复印件)(1份);

7、已完成基础以上的的部分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8、《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

9、商品房预(销)售方案(方案中应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原件)(1份);

10、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预售条件的工程进度证明(原件)(1份);

12、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

13、建筑施工许可证;

14、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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