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补偿费
征用水田的,按照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补偿;征用其他耕地的,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8倍补偿;征收鱼塘的,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2倍补偿;征收其他农用地的,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7倍给予补偿;征用闲置土地的,按相邻耕地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偿;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相邻耕地补偿标准补偿。年平均产值以当地统计部门核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单价为准。(2)青苗补偿为短期作物,按第一茬作物的产值进行补偿;多年生作物,按其种植期和生长期进行合理补偿。(3)单位和个人拆除住房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水井、坟墓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4)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最高不超过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前三年;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总额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
依照前款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不能维持需要安置的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但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的金额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征收宅基地和不征收农业税的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被征用的土地,有关人民政府自批准征用之日起第二年起停止计算征收农业税。
全文58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