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有要求他人不得加以侵害的权利。如“有权请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这是物权本身所具有的权能。但是,物上请求权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则属于已经转化了的物权,因具有债权的属性,所以,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物权纠纷案由有哪些?
(一)、不动产登记纠纷案由
1、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因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引发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
2、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因不动产登记簿上关于不动产的记载存在瑕疵产生纠纷的案件。
(二)、物权保护纠纷案由
3、物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所产生纠纷的案件。
(1)所有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纠纷的案件。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而产生纠纷的案件。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纠纷的案件。
4、返还原物纠纷:适用于因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而产生纠纷的案件。
5、排除妨害纠纷:适用于因物受到他人的妨碍而引发以排除妨碍纠纷的案件。
6、消除危险纠纷:适用于因他人的行为或者某一事实状态危害到物的安全而要求消除危险引发纠纷的案件。
7、修理、重作、更换纠纷:适用于因造成物的损毁,权利人请求修理、重作、更换而引起纠纷的案件。
8、恢复原状纠纷:适用于因物受到毁损,物权人要求侵害人采取措施将物恢复到原来状况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9、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因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三)、与所有权纠纷有关的案由
10、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适用于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集体所有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管理决策等权利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适用于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专有权部分的权利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产生纠纷的案件。
(2)业主共有权纠纷:适用于业主之间因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利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内容产生纠纷的案件。
(3)车位、车库纠纷:适用于业主与开发商或者业主与业主之间就车位、车库的权属、使用、收益产生纠纷的案件。
12、业主撤销权纠纷:适用于业主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3、遗失物返还纠纷:适用于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遗失其财物后,请求拾得遗失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遗失物的人予以返还遗失物引发纠纷的案件。
14、漂流物返还纠纷:适用于漂流物的所有人或者其他物权人请求拾得漂流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人归还漂流物产生纠纷的案件。
15、埋藏物返还纠纷:适用于埋藏物的权利人请求发现埋藏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埋藏物的人返还埋藏物引发纠纷的案件。
16、隐藏物返还纠纷:适用于隐藏物的权利人请求发现隐藏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人返还隐藏物引发纠纷的案件。
综合上面所说的,物保保护如果产生纠纷是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处理,但前提一定要在时效之内申请,一般物权纠纷的时效为三年,最长不会超过二十年,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多咨询一下,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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