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区别
时间:2023-05-06 19:51:12 2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券请求权(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履行请求权,在期间完成后,其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归于消灭的制度,但这个民事权利不归于消灭),一旦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那么法院就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追加权、解除权、撤销权等),典型为撤销权,一旦过期,权利就消灭了,如合同撤销权为一年,超过一年就没有合同撤销权,成为不可撤销的合同。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助;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力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因素中止、中断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

二、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1、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2、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如若不明白,请咨询相关律师代理。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三、一般民事案件诉讼时效

一般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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