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二者的区别如下:
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
第二、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第四、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第五、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第六、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
一、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内容,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权,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变更权,具备解除情形或法定解除主体的合同解除权等。由于形成权的行使并不需要对方当事人为特定行为即可产生法律效果,所以形成权不以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行为表现为必要的行使条件,更不能以形成权人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作为其是否享有形成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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