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以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的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件。其目的都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但二者又存在诸多不同,只有认识两者的区别,才能更好地认识除斥期间的性质。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立法精神不同。除斥期间制度的目的,是为维持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
2、适用客体不同。除斥期间的客体一般为形成权。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权民法都设定除斥期间。
3.
期间性质不同。除斥期间规定权利存续的固定时间属不变期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且期间较短,以早日确定当事人间的关系为目的。
4、期间计算不同。因为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请求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且具有共同特征,因此,各国民法均在法律上作出了总括性的规定。
5、法律效力不同。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本身当然消灭。而诉讼时效的效力,尽管各国民事立法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大多数国家采用诉权消灭主义或抗辩权发生主义。
6、条文表述不同。
一、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何时起算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享有的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已经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销,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权利。
三种类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1、相对人的撤销权。
2、债权人的撤销权。
3、破产撤销权。
存在因重大误解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三)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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