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将实收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为认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二是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三是简化了公司登记的登记事项和文件
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减轻了投资者的负担,方便了公司的准入,激发了社会投资的积极性,鼓励创新创业,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有利于鼓励个体创业,促进个体经济发展,为工商部门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诚信体系
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新规定
核心内容:201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的实收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即新公司实施后,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事项,并首先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注册资本的实收制度和认缴制度是企业登记过程中注册资本的两种模式,二者的区别在于:实收制度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数额,相应金额的资金必须存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实收制度需要占用企业的资本,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的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运营效率,认缴制度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需要登记实收资本,不需要领取验资证明。认购登记制度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一是减少投资项目的审批,尽量缩小审批、审批和备案的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的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备案的项目,应当简化手续,限期完成。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要加强土地利用、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管理,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和引导作用,二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批项目。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尽量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的许可证,尽量减少对各类组织及其活动的认定
三是减少资质许可证的数量,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予以撤销;按规定需要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水平进行考核的,应当得到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的明确认可
四是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违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第二,2014年新《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除其他规定外,根据2014年最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股东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独立约定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应当载入公司章程,将《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初始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的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依法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额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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