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案标准
立案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监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具体而言,立案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这里说的事实,仅指初步确认的部分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而不是全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二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并不是所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都需要立案查处,能否立案还要看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则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认。三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承办部门起草立案审批呈批报告,按程序报批后予以立案审查。
同时,监察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这些规定规范了监察机关立案工作,保证其准确、及时地立案,保障被调查人及其家属的知情权。
三、宪法国家监察委员会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等。
三、设立监察委员会的目的是什么
(一)设立监察委员会需要改革精神做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序言中的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蕴含了改革的宪法精神。设立监察委员会从试点开始,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部分重大改革走的都是探索型改革之路:改革者以摸着石头过河为方法论,以试错的方式来推进改革,当某项改革取得一定的成果之后,便对法律进行相应的立改废,以法律的形式对此成果予以确认,进而推及更广的范围。[1]最后,通过修宪的方式将改革成果用宪法予以固化。从这个角度来说,宪法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是对改革成果的确认。宪法精神为重大改革提供宪制支持有众多先例可循,此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同样符合宪法精神与宪法原则。虽然,宪法学学界对于宪法规范与现实的冲突[2]是否构成违宪早有争论,但是对规范和现实的冲突与违宪状态的区别[3]却已有定论,规范与实践的暂时冲突并不必然导致违宪,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视听。宪法总是为未来的改革提供依据,宪法彰显了改革精神、确认了改革成果。
(二)设立监察委员会要精简高效。
精简高效是设立监察委员会的组织保证。改革监察体制,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必须精简力量,将政府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反贪、反渎、预防等力量整合,从而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体化、程序化和法治化,为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和组织保障。监察委员会不是简单的合署办公、协调案件、统筹关系,其整合反腐资源涉及组织架构、人员安排诸多方面,力度前所未有。设立监察委员会要达到高效反腐的效果,充分利用监督、调查、处置三大职权进行合理的分工合作,从而做到能及时查办腐败案件,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办案质量高,执法效果好,追求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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