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漏采新生儿脐带血,母亲索要赔偿纠纷案。
原告赵某诉称,2008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可以用于治疗白血病、淋巴瘤、骨髓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异常增值综合症等多种疾病,并可以作为多种肿瘤的辅助治疗手段,保存脐带血干细胞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预先准备),双方约定:原告新生儿的脐带血交付给被告保管,保管期限为18年。
2008年4月7日,原告赵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医院产下一女,生产过程中,由于被告不负责任,漏采脐带血,致使丧失采集脐带血的最佳时间。
原告认为,脐带血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一旦漏采,将终生不能再采集,原告处于对子女的爱护,希望给子女的健康多一份保障,但被告不给原告采集脐带血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管费、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5160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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