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送股或转增股本要不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
1)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用其他资本公积金(包括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转增股本的均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二、送股和转增股的区别
转增是指用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按权益折成股份转增,而送股是用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以股利形式送股。
送红股是公司将本年度的利润留在公司,发放股票作红利,从而将利润转化为股本。
送的红股就是公司上年的利润、公司的资产,跟分红利性质一样。股东权益总额结构没变,只是每股净资产降低了,但是总股本大了。而转增的股则来自公积金,股东权益没变,只是增加了公司的股本规模。客观结果和送股一样。都是白送,不必再掏钱买。
它们的区别是:送股只有在公司税后利润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送。而转增不受公司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账面的资本公积金减少一些,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因此转增严格说并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能送股至少说明公司税后利润有盈余,比10转10股的公司强多了,因为他们无盈余可送,只能拿公积金转增。公司效益不好也可能10转10,因为只需要减少一点帐面的公积金,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行,和送股公司有本质区别。
无论送股还是转股,最终的效果均是股份增加,每股价格因此被摊薄。
三、个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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