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可以在必要时撤销家族信托,但不是随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后,可以在家族信托文件中为自己保留一定的权利,以便根据将来的情况变化,在必要时撤销该信托。因此,委托人可以在家族信托文件中明确规定相应权利,行使家族信托撤销权。
一、遗嘱信托分为哪几种
1、执行遗嘱。执行遗嘱信托是信托机构在受托之后,根据遗嘱或有关的法院裁决,在遗嘱人死亡后,代遗嘱人办理债权债务的收取和清偿,遗嘱物品交付以及遗产的处理和分割等有关遗嘱的执行事宜。
2、管理遗产。管理遗产信托是信托机构受遗嘱人或法院委托,在某一时期内代为管理遗产的一种信托业务。
二、导致信托合同无效的因素有哪些
导致信托合同无效的因素有:
(一)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二)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无法确认信托财产、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其他因素。
三、股权代持人属于公司股东吗
一、股权代持人算是公司股东吗
股权代持人也算是公司股东;股权代持是指实际投资人基于个人目的与他人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公示材料中且由该他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为。一般将实际出资人称为隐名股东,将代为持有公司股权的另一方称为显名股东。
二、股权代持是什么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如果说股权代持还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话,股权信托则是一个较早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应用的概念。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虽然股权信托与股权代持都是委托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持有人持有,但股权代持相对于股权信托的概念外延要宽泛许多,如股权信托关注的是股权的收益,而股权代持则更多关注股权持有方式的隐蔽;股权信托注重信托人的具体管理运作,而股权代持多注重股权的归属;股权信托可操作的空间受到很多限制,信托投资公司也多用于职工持股中,而股权代持方式有多种多样,操作更加灵活。股权信托在证监会的文件中多有涉及,也非本文重点,故在此不多赘述。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