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后私了被索要巨额赔偿,是否涉嫌敲诈
案例
20xx年xx月xx日中午,张某酒后驾车回家,由于观察不力,与同向王某驾驶的价值15万元轿车发生碰擦,致使王某轿车车门严重变形,王某看到满嘴酒气的张某,开口索要赔偿5万。张某提出车门损失至多不过几千元,希望1万元解决问题。王某口气强硬,5万元,一分不能少,否则就报警,让警察来处理,多次压价未果,无奈之下,张某只得给付王某5万元赔偿金。事后,王某修车花费5000余元。
驾驶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以此为由勒索他人钱财的行为,俗称“碰瓷”,是由来已久的一种犯罪手段,对于“碰瓷”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将被降级,暂扣机动车6个月,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A1照5年后领取增驾,A2、B1照3年后领取增驾。
对于王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要分析这个问题,需要区分是否存在王某恶意碰瓷行为。恶意碰瓷行为,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酒驾驾驶员花钱消灾的心理索取高额赔偿。是否存在碰瓷行为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索赔是否具有正当性、合法性,是认定索赔行为性质的客观依据。当存在有恶意碰瓷行为,只要索赔金额达到较大,就构成敲诈勒索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看一个案件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要看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使用了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发生后,作为被害人,他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试图私了,如果索赔数额得不到满足则报警,一般情况下我们应该理解为一种索赔的策略,而这种策略与敲诈勒索中的胁迫还存在一定的差别。报警在客观上可以为被害人顺利获得赔偿起到一定的助力作用,但从性质上而言,行政处罚权和刑事惩罚权本身并不是私权,而是一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力。行为人以报警相要挟强迫对方接受条件,言外之意,一旦对方答应其条件,便不报警,此时,是否报警已经沦为与肇事者讨价还价的筹码,与其说是索赔不如说是交易,索要的财物属性为“保密费”,而非行为人所主张的“赔偿金”性质,其据以提出的赔偿数额所依据的也不是己方的损失,而是依据自己握有报警的主动权,对方不满足自己的要求就必然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失去人身自由(罪驾入刑)等等。
手段不具有正当性并不意味着该行为达到犯罪程度,以报警相要挟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关键要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如何,即目的是否具备正当性。在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上,民法上规定的是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体现为“无损害则无赔偿”,从责任本质上讲是一种填平责任,以弥补侵权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为必要,通常不具有惩罚功能,对违法行为的惩治是公法上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