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症男子遗嘱指定恋人继承房产有效吗
时间:2023-06-14 17:53:30 1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分析

张先生与刘女士于2007年相识相恋。2011年7月,在双方父母、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二人在教堂举行了隆重的婚礼。因刘女士的工作单位可能会有福利分房的机会,而张先生婚前名下已有房屋,为避免影响到刘女士申请福利分房,二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活如二人期待般和谐美满,但不久后随之而来的噩耗却彻底打破了二人平静的生活。2012年初,张先生被查出患有头部的恶性胶质瘤。2012年3月,在预测自己可能将不久于人世的情况下,张先生约来了自己的三位好朋友,并在他们的见证下立下一份遗嘱。该遗嘱载明了张先生的财产包括两套房产,分别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和山东省某市。对于自己去世后两套房产的分配,张先生明确表示将通州区的房产出售,从售房款中拿出30万留给自己的母亲和儿子(与前妻所生),剩余部分用于偿还山东房产的贷款及自己日后的治疗费用,如仍有剩余则应归刘女士。至于山东的房产,张先生则明确表示留给刘女士。2013年9月22日,张先生因病医治无效去世。2014年1月,张先生的母亲徐女士将刘女士诉至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张先生所立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并存在诸多疑点,故要求确认张先生所立遗嘱无效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结论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在本案中,张先生是在三位好友的见证下自愿订立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刘女士在其生病期间给予了其尽力的照顾。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所以在本案中男子将房产指定给恋人是合法有效的,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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