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重婚罪的情况时,通常来说,犯过错的那一方仍有权成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除非立有明确的遗嘱进行另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皆属于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同样,被继承人的父母及子女亦拥有分享遗产的权利。
然而,根据法律法规,若继承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则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一)蓄意谋杀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财产而残忍地伤害或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对他们极尽虐待之能事的;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严重程度达到严重标准的;
(五)以欺诈、威胁等手段强迫或干扰被继承人设立、改变或撤销遗嘱,达到严重限度的。
若继承人自觉有悔过之意并表达出真实的道歉,且经过被继承人的原谅,或者在遗嘱中有明确规定将其列入继承人名单中,原则上这类继承人不应失去继承权。
另外需注意的是,如果在遗嘱赠与中出现了上述五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那便意味着丧失了获得遗赠权的资格,这一点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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