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侵权的事实,及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的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行为。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的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以及其他有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其行为既具有违法性。
3、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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