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合伙未经清算是否可以起诉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合伙未经清算,不得要求分割合伙财产,而且主张在合伙未清算、账目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分配盈余、结算亏损就缺乏相应依据。
但未对个人合伙的终止结算义务加以规定,合伙清算也非诉讼的前置程序,所以,合伙协议未经清算不影响原告的诉权。
实践中,也常常是因为合伙协议清算陷入僵局,合伙人不得已才选择诉讼救济方式的。
同时,对合伙协议账目不清,清算陷入僵局的情况下,一味要求当事人进行审计或会计核算理清账目,如账目无法理清则适用举证规则驳回原告起诉的现实做法也有悖合伙协议纠纷这一诉讼案由设立的初衷。
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采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的规定,对账目清楚的部分,比如合伙人的出资、购置的固定财产、机器设备等的折价收益,均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先行确定该部分合伙财产的清算分割问题。
对其他存在争议的账目上,则尽量在先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尽量核实证据、减少纠纷,同时利用合伙当事人主体间的信任基础,通过调解工作,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因为合伙等相关的事项发生纠纷的,是可以选择到人民法院来进行起诉的,但是如果涉及到一些违法的项目的话,人民法院是不能够直接的对此做出一定的处理的,主要就是因为是属于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情况之下,所以要送到有关的部门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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