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针对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税率减半至5%,但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因此,该段内容重点在于阐述消费税的税收优惠范围。
1.针对金银首饰(包括铂金首饰)的消费税,税率从10%减半为5%。2.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3.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不 在 减 半 范 围 内 的 应 税 首 饰 如 何 征 收 消 费 税 ?
根据我国《消费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的征税范围分为三个等级:减半征收、不征收和少缴税额征收。其中,减半征收的应税消费品是指在生产(进口)和委托加工环节纳税的应税消费品,在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过程中,纳税人以不改变生产领用数量、不改变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数量为前提,仅在生产(进口)或委托加工环节减半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不在减半征收范围内的应税首饰,根据《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应税首饰属于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税目,税率为13%~20%。因此,这类应税首饰在生产(进口)和委托加工环节纳税时,应按照税目税率表的规定缴纳消费税。
然而,针对应税首饰在零售环节的消费税征收情况,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高档手表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高档手表在零售环节消费税由每只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下,提高至1600元(含1600元)以下;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在零售环节消费税,由每件5000元(含5000元)以下,提高至6000元(含6000元)以下。
因此,对于不在减半征收范围内的应税首饰,在零售环节应按照上述规定缴纳消费税。同时,在生产(进口)和委托加工环节,纳税人可享受减半征收的税收政策。
针对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税率已从10%减半为5%,但减半征收的应税消费品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在减半征收范围内的应税首饰,在零售环节应按照税目税率表的规定缴纳消费税,而在生产(进口)和委托加工环节,纳税人可享受减半征收的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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