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有毒食品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3-06-26 21:31:22 3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生产有毒食品罪的立案条件包括:

1、行为人往生产的食品中添加了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应予立案追诉;

2、行为人在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实施了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或适用有毒的非食品原料或加工食品的行为等,应予立案追诉。

一、德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构成要件有哪些

德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构成要件有:1.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既包括合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非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3.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

二、德州有毒有害食品应该怎么处罚

德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立案标准是: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推荐确认非食品原料有毒的物质有哪些

应当被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有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等。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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