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捕向上级检察院请示吗
时间:2023-04-04 18:31:19 4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检察院批捕不需要向上级检察院请示,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的时候,是连同案卷的材料证据一并移交到同级人民检察院的,跟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就有权力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一、逮捕通知书和批捕通知书一样吗

逮捕通知书和批捕通知书是一样的。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审查批捕部门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或者不予逮捕。

二、深圳偷渡去香港被拘留几天要去看哪些东西

公安机关对于已经被拘留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经过审查和进一步侦查后,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写出提请批准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这个时限在一般情况下是必须遵守的。考虑到有些案件重大复杂,在3日以内难以对是否需要提请逮捕作出决定或者对案情争议较大等“特殊情况”,法律允许公安机关将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限可以再延长1日至4日。

三、检察院不批捕是否可以公诉

检察院不批捕不可以公诉。

批捕是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前提,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逮捕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

批捕,全称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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