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合伙人的交易禁止义务是什么?执行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也不得在与合作企业竞争的业务中与他人合作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也称为“合伙企业负责人”。所有合伙人选出的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事务。合伙事务执行人的选举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事务执行人一旦当选,即为合伙企业的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职或被解雇。合伙事务执行人执行业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承担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1条,合伙人不得在合伙企业清算前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自行或者与他人合作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相关法律:
合伙企业法第33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处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享;如果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合伙人应当平均分配和分享
合伙协议不得规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三十四条合伙人可以根据本法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协议的规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第三十五条合伙企业的指定经营管理人员在合伙企业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职责的,合伙企业的指定经营管理人员在合伙企业授权的范围外履行职责的经合伙企业授权,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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