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已确权,是否可以建房?
时间:2023-07-05 11:41:37 4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不可以,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宅基地如何确权

(1)《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之前建房使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的面积的也可维持现状。但在此之后拆迁、改建、翻建房屋,要严格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审批。

(2)《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以后到《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宅基地超面积的,要经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政策处理后,再行确权。

(3)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4)城市居民原在农村的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则维持现状。

(5)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使合计面积超过政府规定标准的,要先按规定处理后再确权。

(6)华侨在农村的房屋由他人代管的,土地使用权可暂时确定给代管人,以后房屋退还华侨时,再变更土地使用权。

(7)已经确权的宅基地,在以后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时,按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

(8)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违反本规定的不予确权。

农村的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处宅基地,有效的确权可以避免邻里之间的纠纷,确权后不会因为双方的界限划分不清而产生矛盾,影响邻里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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