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主体资格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事故认定证书必须由具有一定资质的交警制作。2生产时间回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检查、检查交通事故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鉴定书。需要进行检查鉴定的,应当在检查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交通事故书面确认。”在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如果发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存在取证失职、影响责任认定的情况,合理考虑事故认定书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三。审查生产形式。”《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事故认定的内容和形式,因此有必要对交通事故认定的基本事实、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进行审查。4服务程序审查。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事故鉴定书的服务程序是否规范并送达双方,并说明鉴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2、从实质性审查判断1。回顾事实和证据。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取证是否全面、及时、真实、合法,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2审查适用法律的正确性。主要是指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违章行为是否与引用的交通法规相符,用语是否规范。三。检查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事故认定没有必然联系。违法行为不一定要对事故的发生和后果负责。4审查事故鉴定是否符合鉴定规则。审查事故认定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特别是责任认定的依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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