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在劳动教养或服刑(含缓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2、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若刑满释放后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刑满释放后被企业录用或自谋职业、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
3、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刑满释放人员,其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与刑满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判刑前的个人实际缴费可按规定计入刑满后参保的个人账户。改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其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予以计发补贴费。
4、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被判刑的,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被拘役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期满后其养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标准从申报续发的次月起发放,之后的养老金调整按照本人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5、退休人员被管制、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其养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标准发放,在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期满后的养老金调整按照本人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6、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定罪期间,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教师辞职后养老保险办理相关规定
(一)当事人辞职的,养老保险(社保中的一种)可以由单位转个人缴纳(教师辞职,应该经过当地主管教育部门批准)。
(二)事业单位(教师)工作人员辞职后,其在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也自然中止,转为社会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1、辞职人员应申请将养老保险关系由机关社保局转移至企业社保局,将身份转变为灵活就业人员(具体咨询当地社保管理部门);
2、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按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基数,以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3、在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时,档案关系也应随之由原事业单位转到当事人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人才市场)和社会保障局职工档案室。
4、当事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到当地社保中心办理缴纳手续(具体资料以当地社保部门要求为准)。
5、辞职人员转移社保关系后,其在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年限及实际缴费年限都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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