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后的债权债务处理
时间:2023-06-09 18:16:25 1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保护,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公司合并中公司债权债务的概括继承;二是赋予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享有特定的权利。这些特定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异议权即要求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

一、知情权

在公司合并即债务人变更的过程中,债权人首先享有知情权。合并各方当事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告知合并的事实及其享有的异议权有两点需要强调:一是知情权的内容,也就是公司告知的内容。公司除了应将公司合并的事实告知公司债权人之外,还要将公司债权人享有的异议权告知公司债权人。二是告知的形式。这主要包括公告和通知两种形式。

二、异议权:要求清偿或担保的权利

债权人的异议权是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保护的核心。债权人在知道公司合并的消息后,有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异议权的主要内容就是债权人享有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的权利,但是公司债权人是否可任意选择这两种方式,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到期债权而言,无论公司是否合并都是公司所应马上履行的义务,因此,如果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的,公司不得以担保代替清偿;但是债权人要求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在担保与完全清偿自由作出选择。而对于未到期债权,债权人必须要举证证明公司合并会损害其清偿利益,如果理由成立,公司就应依照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进行清偿。

对于未到期的担保物权,如果债权人要求重新提供担保的,公司应重新提供担保。但是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的,个人认为公司可以在清偿与提存之间自行做出选择,毕竟未到期的担保物权是作为未到期的主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如果这个时候强制要求债务公司进行清偿,显然对公司债权人保护过度,而通过提存的方式,则可以达到平衡。

三、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

在实践中,如果公司并不履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程序,即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满足公司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时,公司债权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笔者认为,基于公司合并效率优先,兼顾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原则,公司未适当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时,并不能导致公司合并无效,也不产生妨碍公司合并的进程。但是异议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强制要求公司为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同时债权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这里,赔偿人员的范围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股东会、董事会上投票同意作出违法决议的股东、董事,以及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清偿、担保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监督职责的监事),不过这些人中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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