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守自盗”指代具备保管财务的人士,利用职务之便侵犯他人资产权益的违法行为。
断定某一现象是否属于“监守自盗”的范畴,关键在于涉案人员是否充分运用了其在保管财货过程中所享有的职务优势。
如果保管者通过隐秘的窃取手法、欺诈行为等不正当途径,非法占有他保管的财物,且财产数额巨大,那么这一情况极有可能被判定为“监守自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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