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15日,河南省鹤壁市消费者李某购买了当地一家建筑安装公司的一套住房。入住后不久便发现房子多处断裂,开始协商退房。随后又获悉,这套住房是开发商在1999年底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鹤壁市建委已经下发了拆除令,法院正在强制执行,而且整栋楼房的房产证又被抵押给了银行。李某此前对这些毫不知情。
2001年11月8日,李某以欺诈销售商品房为由,将这家公司诉至鹤壁市山城区法院,要求依据消法予以双倍赔偿。2002年2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这家公司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判决双倍赔偿。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5月29日,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仍不服提起申诉,被法院驳回。
由于对商品房的购买者是否属于消法规定的消费者、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是否适用消法规定的双倍赔偿,在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在实务中由于商品房涉及金额大等等原因,实际上消费者在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后常常得不到法律支持。
作为全国首例终审生效的商品房欺诈双倍赔偿案,引起了各界的极大关注。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5种情形下可以请求商品房的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消费者可以据此对特定情形下的房地产出卖人的欺诈行为请求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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