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已入赘到妻家的吴某仍要给付母亲医疗费和赡养费。
经查,王老太育有三子三女,均已成家独立生活。2013年11月份,王老太因病住院,儿女们商议每人拿出2000元,但小儿子吴某却声称自己早就以上门女婿身份入赘妻家,他入赘妻家后曾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况且父母也许诺过他,即使无劳动能力也不要他赡养,因此小儿子拒付赡养费,王老太随后将儿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一项法定的不可推卸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年老体弱多病,被告吴某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被告吴某辩称自己已入赘妻家,不承担赡养义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放弃继承生父母的家产,与本案是两个法律关系,是被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入赘妻家,子女同样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据此,综合本案案情和被告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人民法院裁决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医药费1500元,另每年给拿赡养费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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