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然而有些子女不念父母养育恩,妄想推脱对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近日,仙游法院宣判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要求被告李某支付年逾90高龄的母亲朱某赡养费每月400元、护理费每月300元。
据朱某称,其与丈夫(已去世)生育四子女,1980年李某结婚后便分家了,同时约定其由李某抚养,并为他照看孩子。但之后的时间里李某并未照顾自己,也未支付生活费,更将其拉到寺庙居住。朱某认为次子已经独自负担其父亲,尽到赡养父亲的义务,且两个女儿时有回娘家照看,日常生活费及医疗费目前主要由次子及两个女儿负担,因此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长子支付自己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终生、护理费每月1000元至终生。
母亲的一番话让李某大呼冤枉,他说其母在他未婚时便出家为尼了,几十年来都是在寺庙生活,自己没有和母亲签订过独立抚养的约定,并且在2013年朱某住在寺庙期间,李某夫妇几乎全年都在寺庙吃斋念佛陪着老人。因此,李某认为自己一直都有承担应尽的赡养义务,希望法院依据农村基本生活水平,并考虑具体情况判定自己应当承担的赡养费用。
母子俩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法官经审理认为,作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朱某年事已高,无固定的经济来源,根据当地人均消费水平及朱某的其他子女也有赡养义务,法院将月生活费及护理费均摊成4份,李某承担其中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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