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认定:婚前独自购买的房子婚后增值部分由夫妻共享
房价在猛涨,婚前个人购置的房产增值可观,这部分增值能否由配偶双方共享?最近,思明区法院给出的答案是:增值部分归夫妻共有。
毛毛与林江在网上相识相恋,几个月后两人正式确定恋爱关系。2002年12月31日,两人步入婚姻殿堂,半年后女儿降临。婚后,两人像大多数夫妻一样,常为生活小事吵架,林江认为两人婚前了解不够。
双方感情陷入危机缘于“第三者”的出现。林江承认,2003年底,他对另一个女人产生好感,被毛毛发现。林江说,他向毛毛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与对方断绝往来,但得不到毛毛的谅解。毛毛说,林江多次、长时间与“第三者”同居,严重地伤害了她的感情和尊严。
2005年6月起,两人正式分居。后来,林江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于如何分割财产争议很大。2000年4月21日,林江在厦门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22万余元,其中贷款15万多元,期限15年。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这套房产在两人登记时的评估价值为31.64万元,而2006年7月的评估价值已经高达53.13万元,增值21.49万元。
在婚姻关系存续的近4年间,夫妻共同偿还5.3万元按揭款。按照法律规定,这笔已付的按揭款归夫妻共有。对此林江没有意见,他答应将按揭款的一半即2.65万元还给毛毛。
但是,毛毛能否共享房产的增值部分呢?根据计算,在他们二人结婚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产生的房产增值为7万多元。毛毛认为,房价是在他们结婚的这几年里大幅上涨的,显然她有权分享房子的升值部分。
近日,思明区法院支持了毛毛的请求,判决林江除了支付按揭款2.65万元外,还得将房产增值部分3.5万元补偿给毛毛。据悉,林江没有上诉,这份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说法
如何分割两种观点
婚前财产婚后增值,离婚时如何分割?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个人婚前财产及产生的孳息不因结婚而改变所有权的性质。比如夫妻一方婚前购置的房产,不会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即使共同还贷,但如果双方没有在婚后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另一方就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另一方拥有的权利仅是已付购房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果一概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是对夫妻之间可能的分工和各自对家庭贡献的漠视。比如,男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按揭款,这一部分资金被购房一方占用,直接导致了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机会、投资规模以及生活品质受到一定限制和影响。
审理此案的法官单为民说,如果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列入个人财产归购房一方,则对另一方显然有失公平。婚前房产仍归该个人所有,但该房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配偶有权享受。
婚前房产婚后增值分配方式为:补偿额=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按揭款的数额×房产增值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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