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全部损失
时间:2023-06-06 08:15:23 1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可分为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协议全损和部分全损。

①实际全损

又称绝对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实际完全灭失。构成海上保险标的实际全损的条件有下列四种:

1)保险标的物已经完全灭失。例如,船舶因恶劣气候或遭受碰撞而沉入海底,无法打捞修复;货物被大火全部烧毁或被海上溶解等。但是,如果船舶在碰撞后沉没,随后又很快被打捞上来,不能列入实际全损。实际全损必须是保险标的物在实体上的完全灭失。

2)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原有的用途或价值。例如,水泥经海水浸泡变成硬块,已失去原有的用途;船舶触礁后,在海浪的作用下,使其支离破碎不成船形。尽管这些标的物的实体还存在,但已无法表现出原来投保时的性质或属性.换言之,保险标的物的商业属性已完全丧失,无法再按原物出售。

3)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失去所有权,并无法挽回。例如,船舶被海盗劫走等。在此种情况下,虽然保险标的物实际上仍然存在,但被保险人已经被剥夺了对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无法恢复。

4)船舶失踪达一定时期仍无间讯。所谓失踪一定时期要视其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保险人按实际全损赔付被保险人后,失踪的船舶又找到了,被保险人应退还赔款。

②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遭遇保险事故之后,虽然尚未达到全部灭失、损毁或变质状态,但是完全灭失将是不可避免的,或者恢复、修复该标的物或运送货物到达原定目的地所耗费用,估计已达到或超过其实际价值或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物可以被视为推定全损的情况有:

1)保险标的物在海上运输中遭遇保险危险之后,虽然尚未达到灭失的状态,但据估计完全灭失将是不可避免的。例如,一艘载货船在一个偏僻的海域内搁浅,而且又正碰上台风来临,不便于其他船舶前来救助。虽然搁浅时船货并没有完全灭失,但如不及时对其进行救助,船货的完全灭失将是无法避免的。

2)保险标的物遭受保险危险之后,使被保险人丧失了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所花费用估计要超过收回后标的物的价值。[Page]

3)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其修理和续运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价值。

4)被保险船舶受损后,其修理或救助费用分别或两项费用之和将要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

当保险标的遇有上述情况之一时,若以推定全损索赔,被保险人首先要向保险人办理委付。委付是构成推定全损的索赔的前提条件。如果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不采取委付措施,那么被保险人就只能以部分损失要求索赔。被保险人是否提出委付,其基本原则是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索赔方式,以达到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利益的目的。而对于保险人来说,通过被保险人发出的委付通知,可以了解保险标的的损失发生情况,以便采取有利行动,减少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在我国,目前对委付通知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推定全损情况下的委付通知书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委付通知可以书面的或口头的形式发出。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被保险人都必须明确表示无条件委付的意思。任何附有条件的委付都是无效的。

2)委付通知应于得知损失消息后,在一定时间内尽快发出。如果被保险人仅知道损失发生而不清楚损失的详细情况,或对损失存有疑问,允许其在调查了解后再发出委付通知。

3)委付通知发出后,被保险人的权利不因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而受影响。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达到了推定全损的条件,尽管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但他仍应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4)保险人可以用明示或默示的行为表示接受委付。但保险人的沉默不得视为接受委付。

5)委付一经接受便不得撤回。保险人接受委付,就等于表示允诺按全损承担赔偿责任。

6)当被保险人获悉标的物的损失对保险人毫无利益而言时,则不必发出委付通知书。

7)保险人可放弃要求被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书的权利。

8)保险人无需向再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书。

9)保险人接受委付,意味着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全部利益以及依附于它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也随之转让给保险人。

在实务中,保险人往往拒绝受委付,因为附于船舶货物的责任与义务可能超过其残体的价值,这是保险人不愿意也不应该承担的责任。

③协议全损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标的物所遭受的损害既不是实际全损,又没有达到推定全损的要求,但基于维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良好的业务等因素的考虑,又方一致认为,如以全损为基础进行赔偿,更有利于对于保险合同规定的理解,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开展。因此,保险人应被保险人的要求按全部保险金额进行赔偿。严格地说,协议全损非指保险标的物真正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而是保险人处理某些损失赔偿的一种方式。

④部分全损

在海上保险中,凡是货物中可以分割的某一部分发生全部损失时,称为部分全损。例如,在装卸货物或在存仓转运过程中,所有货物中的一件或数件发生全部损失。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如合同是可以划分的,被保险人对于任何可划分部分的全部损失可以得到赔偿。如果受损货物不可以划分时,这种损失只能是部分损失,而不是全部损失。在海上保险中,部分损失主要是针对货物而言,因为船舶的全部损失,无论是实际全损还是推定全损,都是以整艘船为单位来衡量的;然而,对于货物,如果也规定以一艘船上的全部货物受损才算全部损失,这样势必减少被保险人索赔机会,对被保险人是不利的,同时也会影响保险人的业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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