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货物全部被抛入海中需要承担部分损失吗
时间:2023-03-14 14:40:59 2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需要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概念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及支付的特殊费用。

单独海损的概念:与共同海损相对应,并非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而作出的牺牲,而是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其他原因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被称为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与单独海损相比,共同海损具有下面的特征:

1.发生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损是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而单独海损则是由偶然的意外事件造成的。

2.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只涉及到损失方个人的利益。

3.后果不同。共同海损应由受益方分摊;而单独海损则由损失方自己承担。

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一)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

危险必须是船货共同面临的,因此空载航行的船舶货卸货完毕后的船舶遭遇海难,就不存在共同海损。而且,共同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船长考虑不周,贸然采取措施,但事后证明没有共同危险存在,船方应付过失责任,而不能以共同海损论处。

(二)海上危险必须是真实的

所谓真实的危险,是指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仅仅是主观臆测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

(三)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和有效的

所说措施必须是有意的,是指船方在遇到海难时,主动采取行动以避免船货的共同危险。例如,舱内着火,引水灌舱,使未着火的包件带来湿损,就属共同海损。所说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是指以最小的损失来避免最大的灾难。因采取的措施不合理而造成的损失,其不合理的部分不能得到共同海损的补偿。

(四)共同海损的损失是必须的和直接的

共同海损措施是以牺牲较小利益保全较大利益为特征。被牺牲的利益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直接造成的,而且是特殊的,异常的。

所谓直接的是指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间接损失,如船期损失、滞期损失、市价跌落等,都不能算作共同海损损失。特殊的是指损失必须是非正常的。正常航行中需要作出的开支,不得算作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范围

(一)共同海损牺牲

共同海损牺牲是指为了抢救船货等而造成的船货和其他财产的合理损失。包括:

1.抛弃货物的损失。

2.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损失。

3.割弃残损部分的损失。

4.自愿搁浅所致的损失。

5.机器和锅炉损害的损失。

6.作为燃料烧掉的船用材料和物料。

7.卸货等过程中造成的损失。货物、燃料或物料在操作起卸、存栈、重装或积载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在而且仅在这些作业的费用已分别列为共同海损时,才能作为共同海损受偿。

(二)共同海损费用

1.救助报酬。不论是否依据救助合同给付的,只要救助活动是为了共同安全进行的,便应列入共同海损受偿。

2.搁浅船舶减载费用。

3.在避难港等处的费用。

4.代替费用。

5.垫款手续费和共同海损利息。

共同海损的理算

(一)共同海损的理算的概念

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和支付的共同海损费用,由全体受益方共同分摊。为此,需要确定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的牺牲和费用的项目及金额,应参加分摊的受益方及其分摊价值,各受益方的分摊额以及最后应付的金额和结算办法,编制理算书等。这一系列调查研究和审计核算工作,称为共同海损理算。确定各受益方的分摊金额。

(二)理算的法律依据

共同海损理算应该依据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进行。当前,国际上最广为接受的一个理算规则是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这个规则虽然只是一个民间规则而不是国际公约,但由于其悠久的历史和广泛的接受性,在统一和协调各国的理算工作方面起着积极作用。

合同没有约定理算规则的,共同海损理算应该依据理算地的法律进行。

(三)分摊请求权的时效

根据我国海商法,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四)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

共同海损损失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其中,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分别按以下规定计算:

船舶的共同海损牺牲:船舶的牺牲分部分损失和全损两种。部分损失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全损时,按照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货物的共同海损牺牲:货物的牺牲分灭失和损坏两种情况。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无需支付运费计算。货物损坏的,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

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

(五)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确定

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以上每一项分摊价值都要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是因为共海损牺牲中的一部分将要从其他各受益方那里得到补偿,因此也有部分价值因为共同海损行为而得到保全,从而也应计算在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之内。

一、排除妨害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我们通常认为,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

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且这种行为是持续进行的;

3、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

而且妨碍的行为必须是一种现实的妨害,而不是一种将来发生的危险。消除危险是指物权人对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损害的设施的物权人请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险。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之间,既有关联性又有区别,从关联性的角度讲,消除危险是从排除妨害中派生出来的,二者都是因为相对人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的。主要差异在于,排除妨害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排除现实已经发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险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作为)或者停止(不作为)某种行为以消除将来必然发生的妨害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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