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平出国(境)户口注销流程怎么走
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
二:南平出国(境)户口注销的设定依据
1.《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9号令)第四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注销:(一)加入外国国籍的;(二)应征入伍的;(三)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四)多重户籍的;(五)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户口后找到生父母的。
2.《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第八十三条公民已取得外国国籍的,应当凭外国护照以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
第八十四条公民已取得外国国籍,未申请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发现后,发函经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中发现并通报给公安户政部门的,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第八十五条公民经批准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公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公民已定居港澳地区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非提交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不予办理。公民自行取得台湾地区身份的,提交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
第八十六条公民已取得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但未注销内地户口,公安派出所发现后,发函经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第八十七条外国人在国内福利院收养儿童办理国内公民收养手续后,福利院应当提交省民政部门签发的《涉外送养通知书》《涉外收养登记证》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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