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律师补充:
执行工作中,限制高消费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都是对被执行人的一种约束、规制和惩戒,目的都是为了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尽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实践中,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法定失信行为,从而申请人民法院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审查后作出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就要依法纳入,这是保护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基本要求,而不得以已经将被执行人进行“限高”为由进行搪塞,不予操作。因为法律对失信人的限制是全面的,惩戒是严厉的,不仅能够起到“限高”的效果,在消费领域之外同样有很强的规制和惩罚作用,比如政治领域相关资格的限制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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