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案件是法院执行过程中最终执行程序的简称,主要针对在法定执行期限内(6个月)采取各种执行措施,不能完成案件执行,而是暂时处理。执行程序的终结并不意味着案件的实质性终结。执行程序结束后,如果发现执行人有财产可以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终止本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止本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没有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的,经核实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书面认可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过两次拍卖,房地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经过三次拍卖仍然拍卖。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实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有财产但不适当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未履行的;(六)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止执行程序进行合议。终止执行程序时,应当制作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
法院终本日期什么意思
法院终本日期就是本次检查执行终结的日期。法院执行终结,是指本次案件检查程序已经进行到了最后的收尾阶段,在这个阶段,法院通过采取的各种执行措施,而暂时做的结案处理。执行程序的结束日期不与案件实质性结束日期相同。执行程序终结之后,如果未执行人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那么可以申请进行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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