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下的有限责任使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成为普通合伙最突出的特点,我国《新合伙法》第57条规定:“一名合伙人或者多名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应当按照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份额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实质是限制无过错合伙人的责任,允许其在特定情况下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分配制度的重大调整。这种调整使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更加公平和合理。
由于巨大的sca现代合伙企业的le和合伙企业独特的业务执行模式——任何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合伙企业开展合伙业务,每个合伙人的业务相对独立。这样,任何合伙人都可能因许多不知情的合伙人的行为而面临无限连带责任特别是当合伙人的行为是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这种责任形式尤其不合理。传统的无条件无限连带责任使合伙人处于非常不安的境地,这直接阻碍了合伙企业的发展。
责任分配实践中有重大过错的合伙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有限责任,这无疑是其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体现,更为公平合理,也有助于促进这方面的投资和专业服务机构是特殊普通合伙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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