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加强预售商品房的管理,保护房地产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市政府于1993年4月颁布了《关于加强预售商品房管理的通知》(中府[1993]34号),对预售商品房作出了规定,促进了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加强预售商品房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预售商品房,是指在中山市拥有法人资格并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公司,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批准在中山市辖区内投资开发的,虽未竣工,但已完成一定程度的商品房(含向境外销售的房屋)。
二、商品房预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依法办妥规划、施工报建手续及质量、安全监督和建设工程监理手续;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和完成该房屋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日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商品房预售,公司必须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预售登记,报经市建委审批,取得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四、商品房预售,买卖双方须签订由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监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以下称合同),自订立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合同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预售登记。凡未经登记的预售商品房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五、领取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时,预售方须预留预售商品房保证款,保证款按核准预售的商品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预售商品房保证款应专户存储,不得挪作他用,预售期届满,预售方取回保证款。
六、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在有关银行开立代收房屋预售款的帐户,专款专用,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并接受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建设银行的监管。公司将此项资金挪作他用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公司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须按《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1号令)执行。
八、预售商品房的管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建委为其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局可根据具体情况,经协商有关部门后依法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九、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所制定的有关预售商品房的规定,如有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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