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法律管制
时间:2023-06-08 22:02:09 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预付式消费作为新型消费形式,既有自身存在的合理性,也有内在缺陷。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向企业提供了长期信用,却难以进行自我救济,容易造成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仅凭事后救济,不足以妥善保护消费者利益,必须在预付式消费的提前申报、销售收入第三方控制、消费合同强制条款、消费合同担保以及营业转让等方面,加强对预付式消费的事前控制。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消费者保护、消费卡、资金安全、法律控制

在日常生活中,从美容美发、保健健身、汽车美容和汽车加油,到消费者购置大件商品,随处可见消费卡的身影。普通企业发行了名目繁多的消费卡,煤电暖气等公用服务商也热衷于发行消费卡。持卡消费不仅成为时尚的消费方式,甚至成为某种身份象征。对于消费卡现象,有人认为它有助于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发展,主张鼓励乃至发展消费卡消费,有些媒体正面报道了消费卡拉动消费的新闻。然而,随着消费卡消费日渐兴盛,相关消费纠纷随之出现。多数学者提出要警惕消费卡消费带来的负面问题,少数学者甚至认为消费卡就是圈钱卡或吞钱卡。面对消费者不断提出的投诉,各地消费者协会不断提出消费卡消费的警示,主张加强对消费卡发行和使用的监管。我国自2010年开始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小组专家已建议就预付式消费作出专门规定。

一、预付式消费卡的发展现状

消费卡消费也称预付式消费,是消费者在企业(即经营者或商家)处预先存储一定款项,在消费者获得所需要的商品或服务后,企业有权直接从预存的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的协议。我国很早就出现了消费者预付款项、未来消费的做法。城市居民预定早餐牛奶和报纸等,是预付式消费的雏形。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期,国营或集体企业发行点心券、汤圆券等,也是带有预付式消费的。最近10余年间,预付式消费正在发生巨大变化,已成为重要的新型消费形式。

(一)预付式消费的领域逐渐拓宽在我国,早期预付式消费主要出现在少数领域中,当今预付式消费已深入到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普通企业发行各种消费卡,煤电暖气等公共服务商也发行了消费卡。在金融危机期间,有些国家和地区政府发放了不同额度的消费券,消费券权利人可以持券可以购买各种商品。

商品房预售是否属于预付式消费,这在学术界存在不同看法。笔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带有独特的法律属性,不宜将其纳入预付式消费的范畴。一是,商品房预售属于不动产交易,它不是传统的动产买卖,也不是现代交易上的服务。在广义上,商品房也是消费品,但与作为动产的消费品有所不同。二是,预售商品房时,买卖双方要尽速办理预售登记,在商品房建成后还要再办商品房产权登记,购房者已获得了相对稳定的法律保障,这与先付款、后消费的预付式消费存在较大差异。三是,我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商品房预售规则,商品房预售基本上是按照相对独立的规则体系运行。在此情况下,从实用主义角度考虑,可将商品房预售排除在预付式消费之外。

(二)预付式消费凭证向电子化方向发展最初的预付式消费凭证,主要是纸质卡片、合同或记录,俗称消费卡。在现代预付式消费中,IC卡已成为预付式消费凭证的重要形式。IC卡(IntergratedCircitsCard),也称为智能卡。它在正面镶嵌一片电脑微型晶片,能够实现记忆、存储、运算等功能,通常具有小额转账、一般转账、预付及信用等四种功能[1].将IC卡与生活消费相互组合,形成了功能强大的电子消费卡,从而有别于传统的纸质消费凭证。

严格地说,纸质消费凭证是关于消费活动及消费数据的记录,在采用IC卡形式后,容易与银行卡发生混淆。然而,应当注意消费卡和银行卡之间的若干重要区别:首先,消费者在取得消费卡前已预付了款项,企业开具了收款发票,甚至业已缴纳营业说,只待消费者选定并提取货物而已。就此而言,消费者获得消费卡,即已处于消费状态。但是,无论是储蓄性银行卡还是可透支的银行卡,它与消费者的消费活动没有直接关系,因而不同于消费卡。其次,银行卡具有转账和提现等功能,消费卡仅以消费及计算等为其基本功能,不涉及转账或提现功能。最后,银行卡与预付式消费卡在性质上也有不同。预付式消费实为消费者向企业提供信用,信用卡尤其是可透支的银行卡则是银行向消费者提供信用[2].(三)预付式消费正在与商业银行业务的实现交汇最初的预付式消费主要是企业和消费者建立的合同关系,不涉及商业银行业务。消费者将现金存入消费卡,商业银行不介入预付式消费,因此,预付式消费是消费者和企业达成的,消费者预存款项、未来消费、据实扣款的民事协议。然而,基于预付式消费带来的巨大商机和现金流,无论是基于商业利益考虑还是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各国商业银行正在向预付式消费领域进军,出现了预付式消费与商业银行业务逐渐交汇的趋势。

预付式消费与银行业务的交汇,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商业银行不断开发新的金融或结算工具,促使企业接受商业银行介入预付式消费。最为典型的情况是,商业银行与企业共同开发新型消费卡或银行卡,可称为金融预付式消费卡。国内学者也提出银行介入预付式消费的思路[3].另一方面,境外不仅存在第三方发卡的做法,有些国家还专门制定了相关规则,甚至要求企业将预收款项交存商业银行。我国台湾学者还提出了在预付式消费中引入信托架构,以保证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商业银行介入预付式消费,有助于提升企业信誉,提高对消费者的保护,商业银行介入预付式消费,好处明显大于坏处。

(四)第三方支付对预付式消费带来冲击预付式消费正在改变着传统交易关系,这在消费者预先支付款项、随后逐渐消费上,表现得尤为清楚。对于消费者而言,预付式消费最大优点在于支付便利和节约支出。然而,这种颇具优点的消费形式,必然受到新的交易和支付形式的冲击。现代交易发明了更多便利的支付工具,至少就目前来说,电子化的预付式消费凭证是更优越的便利支付工具。就节约支出而言,企业通常采用商品或服务打折的优惠,吸引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与此同时,企业为了保证交易安全,正在远程交易中更多地引入第三方支付方式。随着远程交易的不断发展,第三方支付的作用必然逐步增强,在极端意义上,它甚至会冲击到目前盛行的预付式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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