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借名购房合同时,当事人之间对于所表达的意愿应当是出于真心且真实的,并且此项行为不得违犯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涉及到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这样订立的借名购房合同,自其正式成立的那一刻起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然而,由于实际出资人和房产所有权登记人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实际出资人对于该房屋只拥有债权,而非物权。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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