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在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遵循哪些原则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原则有按需认定原则、被动认定原则、个案认定原则、事实认定原则、严格管辖原则和主动审查原则。
这些原则在最新颁布的《关于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均有所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坚持以上原则,对于防止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异化”现象,使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回归其制度本质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可以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这一法规中的内容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认定驰名商标的材料。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二、驰名商标的授予条件是什么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中“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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