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格式的效力分析
时间:2023-07-04 17:55:44 20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

3、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制定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4、格式条款提供者免除自身责任,增加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5、造成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

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格式条款的定义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的,具体的情况应当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可以签订格式条款,并且在签订后就具备了法律效力,是需要基于实际的格式条款内容来由双方履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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