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霸王条款有:买东西时,想要退、换商品需要外观完好,否则不退换或收取费用;在商场看到的在打折的商品,不退也不换,是出售者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表现。洗衣店对衣服出现的各种问题不负责,不赔偿,其实是逃避了违约责任。景区所说的游客发生受伤或死亡情况自身承担后果,逃避了消费者造成人生伤害带来的责任。
霸王条款的含义
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2013年12月9日,北京叫停餐饮业6种霸王条款。
2015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捍卫自身权益。2018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对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依法惩处、决不姑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先签收后验货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这些其实都是霸王条款,遇到果断投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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