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涉及到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如果赔偿金额未超出五万元的范畴,无需另行缴纳任何费用;倘若赔偿金总额在五万元与十万元之间,则需按百分之一的比例缴纳相应费用;而若实际赔付金额超过十万元,那么需额外缴纳的费用将按照千分之五的比例计算。
(二)如需申请执行已由人民法院裁定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件,仲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出具的裁决及调解书,以及经公证机关确认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或是申请承认并执行境外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境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均应按照以下规定的标准缴纳相关费用:若无具体执行金额或价值,每份申请需缴纳五十元至五百元不等的费用;若执行金额或价值不超过一万元,每份申请仅需缴纳五十元的费用;若执行金额或价值介于一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每份申请需按照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缴纳费用;若执行金额或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之间,每份申请需按照百分之一的比例缴纳费用;若执行金额或价值在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之间,每份申请需按照千分之五的比例缴纳费用;若执行金额或价值超过一千万元,每份申请需按照千分之一的比例缴纳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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