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公司是可以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大会作出减资的决议,并相应对章程进行修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时,对于减资,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大致有: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减资后的股东权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2、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4、办理减资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减资生效。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一、进行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公司章程原定的注册资本发生变化,须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至少三次公告的报纸;
3、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4、新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变动的事项);若股东减资后原股东不变,则只要开一个股东会、作一个股东会决议即可(即新一届股东会决议和前一届股东会决议可合并为一个股东会决议);
5、前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减资者、减资的股权额、减资方式、减资后的最新股本结构等);
6、经公司股东会确认的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8、《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及《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
9、减资的验资证明(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该公司章程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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