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21日国税函[2000]26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棉”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问
题的请示》(新国税办[2000]127号)收悉。经商财政部同意,考虑到“新
疆棉”供棉企业1998至1999棉花年度棉花购销价格倒挂、无法开具税收(出
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指定的经营“以出顶进”“新疆棉”的出口商将“新疆棉”运入由海关
监管的“以出顶进”监管库后,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时暂免予提供专用缴款书。其他
凭证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请你局对“新疆棉”供棉企业因1998至1999棉花年度棉花购销价格
倒挂而形成的留抵税额进行一次清理并登记备案。上述留抵税额全部抵扣完毕后,你
局须向总局写出专题报告。
三、本文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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