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作人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定作人的违约责任有:
1.解除合同的责任,定作人在承揽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解除合同,但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必须赔偿损失。
2.逾期付款的责任,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如果定作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报酬或价款,承揽人可以变卖工作成果,用所得价款扣除其应得的报酬或价款。
3.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的责任,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如果定作人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定作人应当负责更换、补齐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应赔偿因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5.未如期接受工作成果的责任。
二、什么是定作人
定作人是指承揽合同中要求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接受其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除一般的行为能力要求外,法律对定作人的资格并无特别限制,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定作人的主要义务如下:
1.按约定提供材料或检验承揽人所提供材料的义务。
2.协助的义务。
3.受领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的义务。
4.支付报酬的义务。
三、定作人的权利
定作人的权利有:
1.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验收该工作成果;
2.定作人对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或者减少报酬。给定作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3.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应当向承揽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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