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精神疾病历史的一方同样具有对抚养权提出要求的权利,然而并不意味着他们必定能赢得子女的抚养权。
在这种情况下,若当事人双方能够通过协商达成共识,那么具有精神疾病历史的一方便有可能成功争取到子女的抚养权;
反之,如果无法自发协商解决,那么关于子女抚养权的最终解决方案将依赖法院的裁决。
然而,基于法院审判所遵循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与拥有精神疾病历史的一方共同生活,未必比与另外一方共同生活更为适宜于儿童的身心发展层面。
若监护人明确自己的抚养责任,且具备负担有精神疾病历史一方及其未成年子女所需费用的能力,同时取得了该精神疾病历史一方的配偶的充分认可,那么,这名监护人仍然有权将未成年子女交予自己进行教育和抚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全文49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